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
前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妇女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事业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进步。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始终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1995年以来,省政府先后颁布了3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制定了每个时期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提出了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策略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纲要规划,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儿工委协调、人大政协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纲要规划落实的工作合力。
“十二五”时期,各级政府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落实《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妇女事业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政治、社会保障、法律、环境等领域的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事业取得显著成绩,为“十三五”时期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省妇女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未能完全实现,妇女发展水平与“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的要求和广大妇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就业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妇女的社会保障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不利于妇女发展的传统偏见依然存在,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群众利益诉求更加复杂多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不平衡状况有待改善。全面促进妇女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是顺利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基础的关键五年,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改革红利加速释放,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应继续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不断开拓妇女发展新境界,推动我省妇女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推进“十三五”时期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规定,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妇女全面参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省妇女事业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发展差距,保障妇女共享发展成果。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保健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加强各级妇幼保健队伍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产儿科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水平。完善“生育-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养老-临终关怀”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链。建立基于妇女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提高健康管理和服务质量。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早期检查率保持在90%以上;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8%以上,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9%以上。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围产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宣传普及妇女健康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居民医保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偿。认真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确保用人单位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县级人民政府至少每2年安排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1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每年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免费进行1次查体。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率达到98%以上,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干预率均达到95%以上。
(6)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8)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继续推进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创建和基层妇女体育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6)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女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进一步畅通。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8)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9)提高妇女/性别研究水平,高等学校逐步普及社会性别知识。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社会性别视角,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社会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鼓励编写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使用的社会性别平等教材;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组织专家学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专题讲座进校园活动,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开设社会性别平等课程,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培养社会性别教学师资,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适应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幼儿园的覆盖率。积极开展3岁以下女性婴幼儿公益性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推动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衔接。新增资源重点向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确保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农村留守女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实施“春蕾计划”,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流入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确保随迁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的教育,为残疾女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加快普通高中的多样化发展,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全免学费政策,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学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在高校招生录取和专业选择上男女学生一视同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鼓励更多妇女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质量水平。
(6)满足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行业企业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提高女职工教育水平。为未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畅通女性继续教育通道。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女性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进一步畅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特色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质量评价和监测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继续教育外部质量监控评价机制。
(8)促进女性参与社区教育。落实政府发展社区教育的责任,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加强科普、法制等社区教育,满足妇女个性化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女性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加强妇女/性别研究和高等学校社会性别学科建设。在省、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基金和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性别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社会性别课程,培养社会性别专业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促进新增女性劳动力就业创业,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专业技术、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率,建立工会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经济权益。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实现现行省定标准贫困人员全部脱贫。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环境,围绕智慧山东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筹做好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加强妇女新型创业就业平台建设,完善落实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创业就业。制定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对妇女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创业就业,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力度。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通过将家庭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居家服务、免费提供专业技能提升培训、建立就业保障机制等政策举措,确保从业女性的就业安全和稳定性。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对生育妇女的培训力度,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组织作用,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就近就地创业就业。
(4)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减少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公共服务行动计划,促进女性农民工更好融入城市。有序推进外来务工妇女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妇女市民化,以及其他农村妇女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后的市民化。完善女性职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妇女人才培养体系和流动平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对妇女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妇女进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经济管理水平。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女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6)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签订、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7)保障农村妇女经济收益权。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经济收益权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及其它财产性收益。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8)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各类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9)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确保提前实现现行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加强对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帮扶,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进乡镇领导班子。
(3)在全省范围内,市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所辖县数量较多的市,县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4)省、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 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女性应占有一定比例。
(6)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提高女性担任党组织书记比例,鼓励女性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竞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女性比例达到50%左右。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
2.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建立法规、政策、规划等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促进妇女参与有关规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
(2)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将女干部选拔配备工作纳入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的目标。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3)完善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严禁在性别方面作出不合理限制,保证女性平等参加考录、招聘的权利。
(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突出抓好女干部政治理论培训和党性锻炼,全面提高政治理论素养。
(5)注重基层一线和多岗位锻炼,在实践中提升女干部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6)加强对中央、省委关于选拔配备女干部政策规定的落实,结合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日常调整,加大女干部选拔使用力度。结合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严格执行换届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女干部选拔使用。
(7)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积极关爱帮促,促进女干部健康成长。
(8)把发展女党员、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放到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整体建设中谋划,纳入各级党建目标责任制推进。
(9)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依法保障妇女参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10)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层,更多地参与经营管理。
(11)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人数逐步提高。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策略措施。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形成覆盖全民、整合城乡、均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女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3)确保女性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支持医疗保险工作的积极性,针对参保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做好医疗保险宣传工作。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妇女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少妇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规范提高优抚待遇标准。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得到救助和适度保障。做好制度衔接,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为特困妇女提供精准救助和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力度,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和服务。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地方立法,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内容的审查。建立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贯彻落实立法法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规、政府规章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规、政府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提高破案率。依法查处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8)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宣传普及、业务培训和监测统计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要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专业化服务。
(9)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等家庭财产案件中,体现男女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1)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2)保障妇女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申诉。健全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13)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的送检率和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七)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社会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治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男女平等的监管机制。
(4)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大力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6)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5%以上。城市和农村供水单位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均达100%。
(7)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8)推动妇女形成节约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9)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力度,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教学内容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建立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社会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加强对媒体传播社会性别意识的引导与管理。制定和落实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正确反映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加强对新媒体的性别平等监管和舆论引导,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提高妇女运用新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使用新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企业和民间机构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5)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大力发展公共托幼设施和服务,加强对托幼服务的职业培训和政府监管,减轻妇女的家庭照料负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城乡社区儿童、老年人服务功能,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化服务。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立“母婴室”,探索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
(7)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对农村水源地实行定期环境监测,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大力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基本解决垃圾集中处理问题,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保护传统特色村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8)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生态山东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对孕妇或妇女的伤害,改善辐射、装修等室内环境污染状况。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
(9)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在公共厕所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
(10)组织动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开展保护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能力,引导和组织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11)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和救灾物资。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乡镇(街道)妇联专项工作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统筹支持妇女发展规划实施。
(五)实施重点项目。“十三五”期间,围绕解决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妇女办实事。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研究实施规划工作;每2至3年召开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实施规划工作。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实施规划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实施规划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制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健全激励制度,按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内容,宣传实施规划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规划编制实施研究服务基地。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对相关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妇女理论研究,掌握妇女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探索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规律,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九)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发展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规划工作的效率、效果,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省级规划和各地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统计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规划期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二)加强对监测评估工作的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等。
监测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共同完成,负责制定分级、分类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及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统计监测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收集、审核、分析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监测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
评估工作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探索开展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打破原有单一的体制内评估模式,增强社会的监督、认同与支持。将规划第三方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加强对规划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管理,选择信誉好、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做好规划评估工作。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
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检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实施规划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市两级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本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